 


廉洁自律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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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廉洁自律八条规定
一、在广播电视宣传中,自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带头禁止“有偿新闻”。从事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审片、审稿、监制节目和评比等活动,不得获取任何报酬,不得利用审批播出稿(片)的职权或工作便利的条件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控制参加各种剪彩、庆典、奠基活动。除与我市广播电视事业有关而必须参加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参加的剪彩、庆典仪式外,一般不参加这类活动。
二、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三、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买卖股票。
五、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六、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七、定期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召开一次党组成员会,自查执行上述规定和带头廉洁自律的情况,党组成员应将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觉接受监督。
八、本规定从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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