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三明市广电局编委会

三明市广播电视局编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明市广播电视局编辑委员会(简称局编委会)是三明市广播电视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宣传工作的非常设机构,行使管理与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的职能。

第二条 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作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局编委会制定的有关宣传报道计划、宣传管理措施和宣传工作部署对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及时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宣传主管部门有关宣传工作的指示,沟通上下情况,研究部署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拟定宣传计划,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的宣传活动。

第五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常分析宣传工作形势,及时解决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经验,表彰宣传工作先进典型。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强化宣传管理,对违反宣传纪律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审查批准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报社(以下称“两台一报”)宣传报道工作计划。上述各单位栏目调整、节目改版、版面更新以及重大报道活动方案应先报告局总编室。由局总编室确定提交局编委会审议的内容。各单位对局编委会审定的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需报局编委会批准

第七条 对直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艺术创作实施领导。对全市重点规划的广播剧、电视剧以及其它广播电视文艺作品的编创、制作、生产进行规划、立项和审查,并将计划的总体方案提交局党组审定。

第八条 指导、帮助各宣传单位解决宣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查各单位的重点节目、重要稿件和拟创作的广播剧、电视剧剧本。

第九条 局总编室根据工作需要对“两台一报”的宣传报道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两台”总编室和报社编辑部必须及时将本单位宣传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局总编室。

第十条 对全市广播电视的广告宣传进行管理,对广告播出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局总编室可对各单位已经、正在或准备播出的广告内容、形式以及播出比例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对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对外、对台宣传以及网络宣传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实施宏观管理。

第十三条 对系统内广播影视制作专门机构及社会影视制作机构创作、生产的广播影视作品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形 式

第十四条 局编委会由总编辑、副总编辑、秘书长以及编委委员组成。局长任总编辑,分管宣传的副局长任副总编辑,局总编室主任任秘书长,“两台”台长、分管宣传的副台长、广播电视报社总编辑(或社长)、“两台”总编室主任、新闻部主任任编委委员。

第十五条 局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总编辑、副总编辑负责,重大问题由编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局总编室既是市局主管宣传的职能部门,也是编委会的办事机构。各宣传单位有关宣传工作的请示、报告、情况汇报、计划方案以及广播电视剧创作、生产情况应先报局总编室,局总编室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编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局编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内容由局总编室拟定。遇有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临时动议的问题时,可召开编委专题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八条 局编委会议定的内容,以编委会纪要形式向局直属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广播电视事业局通报。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局总编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三明市广播电视局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三明意创软件工作室制作维护@2000-2001